吉林固定食品加工设备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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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与基地情况

1、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拥有强大的实力。集团下设的两个生产基地配备了先进的设备,包括四条现代化生产线:发芽胚芽米生产线、有机大米加工生产线、玉米糁(面)系列产品生产线以及杂粮加工生产线。这些生产线高效运作,年生产能力达到了惊人的10万吨,展现了集团强大的加工实力。

2、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资产实力,展现出显著的规模效应。公司目前的固定资产达到了2亿元人民币(12000万元),这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集团拥有两个现代化的生产加工厂,占地面积广阔,总面积为5万平方米,为生产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3、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业种植、粮食存储和综合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成立于1998年,凭借其在农业产业中的显著贡献,被吉林省政府授予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

4、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积极规划其未来五年的战略发展路径。目前,公司已经在有机米、杂粮、玉米和发芽胚芽米项目上取得了显著成果,这些项目已成功投产。

5、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一系列高质量的绿色和有机食品,包括“上流域牌”有机米系列、高科技有机发芽胚芽米、上仓牌有机杂粮系列、“聚隆牌”绿色大米系列、“千家禾”牌、“沃沃”牌绿色大米系列以及“黄金粒”牌绿色玉米系列,共计七大系列,多达48种产品,102个花色品种。

6、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重产品的质量和认证,致力于达到最高标准。他们已经成功获得了多个重要的认证,包括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和QS安全食品认证,以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达到国际认可。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机构设置

1、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创立于1979年,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致力于为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该机构下设多个部门,包括食品部、建材部、机电部、轻化部、科研部、业务部、食品审核中心、农产品认证中心、人事财务部以及办公室,共同构成了其坚实的工作基础。

2、还设有“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两个农业部的部级检验中心。同时,经吉林省编委批准,加挂了“吉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中心”和“吉林省农产品认证中心”等两块牌子。院内现有编制126个,在编实有人员119人,聘用制人员81人,总计实有人员200人。

3、院内设有国家散热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全国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任务。作为电线电缆3C认证的定点检测机构,以及室内装饰和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定点检测机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还专注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分析。

4、设立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在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为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

5、第七条 卫生、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食品卫生、药品、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商标、广告和市场等管理中依法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位于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全院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实验室面积6000多平方米,现有员工1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5人,工程师38人,固定资产4000余万元,拥有国内外生产的先进检验设备800多台(套)。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行业的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秩序,保障食品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指各种直接供人们食用的食物和饮品。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饮食习惯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91号令) 标题修改为: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办法 删除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高肉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从事生猪屠宰、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区负责。

第十一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和财政局统一管理。其主要负责:基金的征缴、管理;审核调整基金的征收范围、比例。日常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第十二条 凡需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